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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保险公司承保的由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到荷兰的24票花生果和花生仁,装于被申请人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 V轮承运,被申请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荷兰目的港后,发现货物短卸、破露短量,还有不同程度的霉损。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作为保险人的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人向收货人赔付了货物损失1,368,451美元和有关费用HLG13,365.44,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申请人认为,货物在被申请人即承运人控制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据此,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 (06月23日,5) [查看全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曾裁决过一起"×××"轮保险合同争议案,该案的裁决取决与对人保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单碰撞责任条款的解释,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介绍给读者,以引起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船东投保了"×××"轮船舶险,保险合同为人保86/1/1船舶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期内,"×××"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是发生搁浅事故。后埃及港务局以该轮搁浅时造成海底珊瑚损害为由,扣留了部分船舶证书,不予签发离港许可证,并要求申请人提供1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船东经与埃及环保局 (06月23日,4) [查看全文] 申请人"上海XX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1年7月25日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关于'振兴'/'吉米尼'1993年11月8日间接碰撞案的仲裁协议",于2001年9月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根据"振兴"轮船舶保险单赔偿该轮间接碰撞损失及其利息。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的终审裁决,涉案"振兴"轮与"吉米尼"轮碰撞事故的事实是"吉米尼"轮在黄浦江中与"振兴"轮会遇时,由于前者操纵不当,致使"吉米 (06月23日,4) [查看全文] 【编者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自2003年1月7日在上海成立,并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了第一例裁决书,标志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完全具备了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纠纷的职能,其已经开始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宏伟目标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该第一例仲裁案件标的较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采用书面形式审理,从2003年5月6日起立案,到7月16日裁决结案,历时仅两个多月,充分发挥了仲裁解决小金额争议案件的快速、低廉、权威、公正 (06月23日,7) [查看全文] 承租人与出租人于2001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下称"0328"号合同),租用"××"轮自日本袖浦港和船桥港运输大约1000公吨的废旧电机至中国海门港。该轮在第二装港装货完毕后,由于船舶机械故障无法关舱,在取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后,该轮开着舱盖驶往海门港。在海门卸货时双方就货物短量以及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问题产生争议。 2001年5月28日,出租人与承租人再次签订了与0328号合同条款类似的航次租船合同(下称"0358"号合同),承租人在支付0358号 (06月23日,3) [查看全文] 【提要】这是一起航次期租合同下承租双方关于租金、油款等费用产生争议的案件。其中涉及到租期的起算、租金的计算及燃油费用的承担等问题。 承租双方签订航次期租合同,其中约定: 交还船港:"本船在租船人指定的中国北方大连港一个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引水锚地交船,……吉大港卸完货后海上引水下船还船,租期大约需30-40天(WOG)。" 燃料:"租船人接收交船时及船东接收还船时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均按每公吨燃油US (06月23日,3) [查看全文] 【提要】本案是一起关于光船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的争议案。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并应当承担因其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出租人(下称申请人)与承租人(下称被申请人)于1997年3月23日签订了W轮的光船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二、租期、租金支付及佣金 2、"租期为6+(6+/-2)个月,由租船人选择,租约期满后,若续租在期满前30天商议续租,确认续租(原合同除双方商 (06月23日,1) [查看全文] 1993年6月1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格式为金康合同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将"马力娜"轮租给承租人用于珈拉兹港和康斯坦丁堡港至上海港的航次运输。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项下的滞期费等争议协商不成,出租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决定采用书面审理。 出租人提出,该轮1993年6月11日8时抵达珈拉兹港,当日14时通过检疫,同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此根据租船合同规定,在 (06月23日,2) [查看全文] 海上争议中有大部分是涉及货损索赔的,其中主要是索赔主体资格以及赔偿责任和数额的认定。下面这一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些问题。 申请人×××公司委托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两份CNF棕榈油进口合同,交由被申请人印度尼西亚某油轮公司所属的“BROTOGOYO”轮承运,被申请人向托运人签发了两份提单,提单上的通知方为中粮总公司和申请人的上级集团公司。后货物在卸货港经检验发现残损和短少,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 (06月23日,1) [查看全文] 申请人××轮船公司与被申请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货物在上海港和黄浦港等沿海港口之间的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后,被申请人拖欠运费,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运费。 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运杂费及逾期支付运费所产生的利息。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3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通知双方本案适用 (06月23日,4) [查看全文] 【编者按】在海仲上海分会最近受理的几个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多为“由合同具签地仲裁机关裁决”,“由本协议履行地的仲裁机构解决”,或“由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由于这些仲裁条款不是非常规范,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方经常会对这些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进而对海仲上海分会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及当事人明确的仲裁意愿,仲裁委员会认为上述的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因此具有管辖权。 (06月23日,1) [查看全文] 【提要】为了便于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快速地解决渔业争议,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03年1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分会内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从渔业行业及相关专业中聘请专家担任仲裁员,制定了专门的《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并根据渔业争议的特点,制定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同时根据渔业争议的自身特点,制定了一套快速解决渔业争议的仲裁程序,并大大降低了渔业争议的仲裁收费。
(06月23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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