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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
    国内效力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的有关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07月20日,13) [查看全文]
我国在制定仲裁法时,总结了国内仲裁的经验并借鉴国外仲裁的经验,提出了中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自原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
(07月20日,11) [查看全文]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成都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07月20日,9) [查看全文]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07月20日,41) [查看全文]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 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
(07月20日,7) [查看全文]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 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 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 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
(07月20日,12) [查看全文]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A.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B.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
(07月20日,11) [查看全文]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已合意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而归属于仲裁机构,根据 “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理论,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也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权。法院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07月20日,15) [查看全文]
中国加入WTO给仲裁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对仲裁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 场和国际市场将实现接轨,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经济贸易纠纷也将随之增多,由于仲裁所具有的协商、调解的特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同时还具有法律效 力,仲裁将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总之,随着我国的入世,仲裁将因外资或国际经贸的激增而面临新的机遇。仲裁机构应抓住机遇,努力提高办案质 量和办案效率,保证办案的公正公平,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随着我国
(07月20日,10) [查看全文]
调解、仲裁、诉讼三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种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一、民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一种,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它是一种私法纠纷(私权纠纷),即因私法关系而发生。而所谓私法关 系是指涉及法律上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即双方当事
(07月20日,3) [查看全文]
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且费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
    3、仲裁一般
(07月20日,5) [查看全文]
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手段,两者在下面三个方面各有特点。
  主动性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仲裁是主动的。首先,必须是当事人 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其次,《仲裁法》还规定,如果是一名仲裁员仲裁,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由三名仲裁员仲 裁,双方可各选一名,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从 解决时间上来说,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是3
(07月20日,8) [查看全文]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或判决。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或者起诉。但应注意,撤回仲裁或诉讼后的调解协议,不能做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07月20日,5) [查看全文]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指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中,这一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 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 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
(07月20日,1) [查看全文]
访“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专题论坛中方主席唐厚志
  8月17日,中国法院网记者就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题之一,“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采访问了该专题的中方主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副主席唐厚志。
             
(07月20日,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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