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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个案子曾是我耗费心力最多的一个案子,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最后结果不尽如人意,律师,也有无奈的地方。这也是一个让人反思我们的市场运作中出现各种问题的案子,想信大家看了下面的文书材料以后可以了解大概。(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答 辩 书答 辩人:曾家修,男,68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 被答辩人:张思圆,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劳动东路194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发生的合作协议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 (02/22/2009 23:09:07,17) [查看全文] 仲裁时效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 (12/02/2008 12:16:22,30) [查看全文] 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在世界各国可谓通例,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主要方式是不予执行(包括不予承认与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但司法变更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之救济途径在各国却有不同规定,有的允许当事人上诉,有的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还有的区分司法变更仲裁裁决的情况给予当事人不同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仅分别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但当事人能否对法院变更裁决之裁定上诉,法律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 一、司法现状:“一 (12/02/2008 12:11:08,15) [查看全文] 很多人提到仲裁时,总有一种忧虑:仲裁能有多大的权威,难道能比法院判决更有效力吗?尤其是对仲裁还不太了解的市场主体,在遇到争议纠纷时,出于对仲裁的陌生和怀疑,更多的还是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
要让广大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当务之急是向他们积极宣传,普及仲裁的的基本常识。
什么是仲裁,仲裁具有哪些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12/02/2008 12:06:11,23) [查看全文] 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再次修订其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于1995年9月4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2/02/2008 12:05:57,27) [查看全文] 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 (12/02/2008 12:04:56,22) [查看全文]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是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45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例:被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收到的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应从1月2日开始计算15日,提交答辩书的最后一日应是1月16日。但如遇节假日,则答辩时间顺延。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的最后一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即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 (12/02/2008 12:02:29,43) [查看全文]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则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规定作出裁定。 (12/02/2008 12:02:20,13) [查看全文] 仲裁庭的组成与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不一样。仲裁庭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本会主任的决定组成。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种形式的组庭方法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 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同一 (12/02/2008 12:01:58,21) [查看全文]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它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因存在不明确因素而致无效,但有可能予以完善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常常采用如下方式:1、由当事人自行完善。但是在争议发生以后,由于双方当事人产生或多或少的对立,可能会有一方当事人采取消极态度不予合作,所以往往难以自行完善;2、在双方当事人愿意的情况下,由仲裁机构协助完善;3、由人民法院协助完善。 (12/02/2008 12:01:44,19)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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