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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通信公司就单方中止了合同。2月17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24000元。 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通信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楼顶,用于安装、运营通信设备,租金为每年12000元。合同从200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双方约定:被告根据通信网络情况需变更站址时,提前一个月通知原 (07/29/2009 14:30:59,30) [查看全文]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 (07/28/2009 17:24:33,15) [查看全文]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 (07/28/2009 17:22:42,22) [查看全文]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虽然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它仍然是一种辅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而发生作用的制度。 (07/28/2009 17:20:30,14) [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日后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07/21/2009 14:10:33,23) [查看全文] 因市场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合同怎样履行? 问:2000年6月15日,吉林某外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建一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宿舍楼售给外贸公司,售价每平方米为1800元,总售价为360万元。外贸公司于合同订立后7日内预付房款的50%,即180万元;余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房屋交付使用期限为2000年12月底;双方按国家规定的质量规范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于同年6月19日付款180万元, 2000年11月底 (07/20/2009 14:56:00,10) [查看全文] 被告地址不明确 可能被驳回起诉 法官: 我的一朋友王某去年借我3万元钱,说好3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打他的电话也不接。我想起诉他,但只知道他的大概地址,如果法院根据此地址找不到他,会如何处理? (07/20/2009 14:55:30,30) [查看全文] 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 在经济生活中,可以发挥融资担保作用的,不限于担保物权制度。“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与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无关。本条增加规定“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07/20/2009 14:53:55,9)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第一次详细规定了我国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从而使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的格式条款。有了规范化的法律依据。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07/18/2009 18:11:32,4) [查看全文]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物权法》理论上根据物的价值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以此物权之客体的区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技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 (07/18/2009 18:11:08,3) [查看全文] 自2004年开始三年内解决全国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这是国务院94号文件的明确要求,用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则是解决工程款拖欠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工程款案件或与工程款有关的案件,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正是当前律师办理工程纠纷案件的第一要务。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相当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许多案件成为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悬案。面对工程款诉讼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管刻苦用 (07/17/2009 11:33:59,4) [查看全文]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 (07/17/2009 11:33:21,8) [查看全文]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其负面影响不仅仅涉及企业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 (07/17/2009 11:33:01,3) [查看全文] 内容摘要: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加强竞争等需要,一个企业经常会赊销商品给客户,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但是,商业信用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企业带来流通效益同时,也可能理下了的应收货款被长期拖欠的祸根。货款被拖欠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率降低,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危害非浅,所以,法律综合防治货款被拖欠产生的损失对企业来说很必要。 引言 (07/17/2009 11:26:40,4)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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