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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具体程序是什么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6.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于 19984 1日起施行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企。(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小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该《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2)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杏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予续。(4)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至于用于租赁的车辆应符合哪些条件,目前国家无统一规定。参照200311起施行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用于租赁的车辆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2)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3)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4)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5)属下客运_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日期:2008-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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