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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law6.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应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l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修改稿)》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从立法角度上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该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一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这时承租人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为基础。二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承担在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前提。出租人应当在出卖租赁物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三是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的同一,若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了其它买受人一种较优惠的价格,而此种优惠能以金钱计算,则应折合金钱加入价格中。若不能以金钱计算,那么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房价。四是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要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所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其它供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修改稿>》第94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割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它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一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按份共有关系的存在。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故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二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此处的“同等条件”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相同。三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并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合同法》第230条所规定的合理期限相同。

 

[日期:2008-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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